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9月2日15时48分左右,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在基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1 人失踪。
2023年4月28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铁矿未按设计施工,未进行超前探放水作业,巷道掘进施工、爆破等相关单位未按标准规程操作,掘进工作面与不明老巷道相遇老巷道与上部积水的采空区连通,老空水突破工作面与老巷道间薄弱岩体,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报告还披露了事故迟报谎报情况。报告称,2022年9月2日15时许事故发生,当日17时45分,桃树峪铁矿负责人李威向关胜伟(时任太平寨镇党委书记)报告发生透水事故,被困人数不明。18 时 25分,李威当面向关胜伟、张颖(时任太平寨镇镇长)、侯福春(太平寨镇党委副书记)报告15人被困井下。随后,关胜伟向唐海生(时任迁西县常务副县长)和董瑞军(时任迁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事故情况,唐海生向蔡宗健(时任迁西县委书记)、石井满(时任迁西县县长)报告事故情况。
9月2日23时30分至9月3日1时许,蔡宗健、石井满、唐海生等人商议后决定隐瞒事故。此后,又觉得瞒报不妥,决定上报2人被困。9月3日5时25分左右,迁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唐山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桃树峪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人被困井下,正在组织救援。
9月6日,达到下井条件后,迁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安排铁矿施工单位——陕西丰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丰允建设)人员先下井清障并搜寻和藏匿遇难人员遗体,安排金厂峪救护队下井但不开展实质搜寻,升井后谎报搜寻情况。直至9月9日凌晨,将12 具遗体转移。
9月 10日,金厂峪救护队在主井井底发现另 1具遗体,非前期上报的2名被困人员。因上报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被困人数。后经公安机关核实,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在蔡宗健、唐海生的组织安排下,有关人员销毁了监控设备,伪造了出入井记录、从业人员花名册、监理人员任命书、监理日志等资料。
报告写明,桃树峪铁矿主要负责人李威、丰允建设负责人曾珍富、时任迁西县太平寨镇党委书记关胜伟、迁西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李聚华等20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桃树峪铁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子建2022年6月前往香港,2022 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报告披露,时任迁西县委书记蔡宗健、时任迁西县县长石井满、时任迁西县常务副县长唐海生等人,分别因主导或参与谎报事故,都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开信息显示,河北张家口、武安市此前均存在较大事故瞒报情况。
应急管理部答复:瞒报事故的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解读
注:条例相关条款未更新,仅供学习,具体以2021版新安法条文为准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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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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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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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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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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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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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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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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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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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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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安全条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条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新安法:(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新安法:(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新安法:(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新安法:(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二十五、行政处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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