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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发布时间:2023-4-25 浏览次数:1027

    应急管理部发布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已明确!2023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直接罚款!


    新安法已生效,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一百条零三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最新案例:2022年5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江黎应急罚﹝2022﹞200号处罚决定书,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成立于1997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51.8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李坤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X32347455C,注册地址为黎里镇新方村。


    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追责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与承租单位溧阳市鑫豹门业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标识有限公司、溧阳市宸建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良才机械配件加工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至今未对上述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常州市武进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双百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绍兴恒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荣辉汽车修理厂、诸暨市华洲机电有限公司喷涂分公司等企业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签了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该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执法人员发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言,确实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承租单位7家,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越城区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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