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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信息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发布时间:2018-3-21 浏览次数:2882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300000009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8〕25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3-01 18:02:36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主题分类

    烟花爆竹

    关键词

    2018年 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 工作要点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陕西省《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综合治理,坚持从防范事故入手,紧盯事故不放,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查,大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有力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企业和安全监管两个责任落实

    (一)夯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陕安委会〔2017〕12号)要求,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组织机构、责任考核、例会例检、工艺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化精细化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明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夯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能部门、班组、岗位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编制印发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二)强化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权利边界和责任。依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平台,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单位发挥职能部门联动作用,完善协作联动配合机制,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与实效。督促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县夯实驻厂安全员派驻监管制度和分片包干联系指导机制。

    二、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打非法、纠违规、强管理、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烟花爆竹打非法纠违规强管理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陕安监〔2017〕200号)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大力整治企业“四超两改”、分包转包、“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10个最易引发事故的突出问题,严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例会、企业负责人带班及门禁保卫、安全生产例查巡查、安全设施设备检测维修、高风险区域视频监控连锁控制、岗位操作安全风险明白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产品购销及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原材料检验等10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严厉打击生产“雷王、双响类、摩擦类”等违禁产品和组合烟花加隔板辅料增大产品体积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易制爆原材料、礼花弹、黑火药、引火线等有关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零售点“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打击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通过联合惩戒、严管重罚、依法追责等措施予以严惩,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二)扎实推动“三库”、“四防”等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扎实开展“三库、四防”、防静电设施设备、流向登记信息登记、生产厂区道路水泥硬化和工房耐火等级等专项整治工作。巩固黑火药安全管控措施并延伸至引火线安全管控,全面实现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等1.1级工房生产全过程视频监控和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新药物、新机械等应用安全和机械设备检测维修作业要求。

    三、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按照《陕西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陕安委〔2017〕10号)要求,狠抓10户双重预防机制试点企业建设,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力推进烟花爆竹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确保“一图、两清单”制度运转常态化。以双重预防机制试点企业为标干,发挥试点企业在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方面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查漏补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更新数据,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切实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制度不落实不生产,措施不到位不生产。认真对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蒲城、富平、凤翔等重点县夯实县、镇(街道)、村组包联机制和重点村镇、企业、人员跟踪管控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做到随时掌控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动态。

    四、夯实安全基础

    (一)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提升。按照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安委〔2017〕18号),从严审查安全准入条件, 强化规划设计安全评估,紧盯生产、储存、销售等重点环节,牢控裸药工房、危险工序、要害场所等关键部位,全面提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广应用成熟生产关键设备、安全药物及配套工艺,引进军工、民爆成熟工艺及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提升机械化自动化科技化水平。加快组合烟花内筒装药、装发射药、装内筒机械设备推广,淘汰内筒手工制作装药生产工艺和安全可靠性能差、落后工艺技术和机械设备。坚决打击使用爆竹引线“干法制引”和手工混和烟火药等淘汰工艺的行为。

    (二)继续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陕安监函〔2018〕10号)的要求,规范推进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二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力争创建1-2家二级标准化示范企业。

    (三)严格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规,进一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换证、注销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严格换证前的现场核查,按程序及时发布换发、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等公告,指导各市县严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关。严格审查设计专篇,核查竣工验收、现状评价及专项评价报告,凡是发现未执行安全评价有关标准、有虚假内容或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律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中介评价机构责任。

    (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凡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或销售产品、经营批发企业采购产品,必须留存生产经营企业的有效许可证、制式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采购信息必须进入流向登记系统,生产经营企业成品库不得临时存放查扣的非法违法产品和超规格产品,没有证明材料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非法销售经营产品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会同公安等部门适时开展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应用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无流向登记条码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流向登记条码制度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培训交流和宣传工作。适时举办烟花爆竹监管培训,加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标准的培训力度,突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风险、安全责任等意识以及安全管理知识、能力的考核。在6月份前完成对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督促有关市县和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加强与湖南、江西烟花爆竹主产区的联系和交流,借鉴内蒙古示范执法做法,推动提升全省烟花爆竹行业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升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水平。发挥各类媒体功能作用,及时公开曝光典型事故案例教训,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做好舆论引导,持续强化人民群众、全社会安全意识、安全常识、自救知识,营造良好安全氛围环境。

    五、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

    (一)严格监管执法。按照省局执法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局行政执法手册的要求,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现场取证真实、适用法则准确、处罚裁量适当,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规范、公正、高效、廉洁执法的能力水平和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权威性、有效性。特别是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和行政处罚。

    (二)严肃事故查处。对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坚持派员赴事故现场对进行督导,彻查事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及当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较大以上事故省局一律召开现场警示会,事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提级调查。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加大对事故企业和当地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举一反三,督促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生亡人事故或经济损失达到追究刑责标准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监管人员因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致使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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