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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咋分?老旧电梯如何整改?听国办《意见》怎么说
    信息来源:2018-03-06 本质安全网 发布时间:2018-3-7 浏览次数:1780

    2018年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在电梯的开发、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明确了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而针对老旧住宅电梯的整改,则要求地方政府畅通资金提取通道,明确资金抽取机制。另外还提出建立“物联网+维保”及“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进电梯维保的人性化、科技化和信息化。



    电梯是“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据保守估计,全国每天有15亿人次乘坐电梯,电梯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垂直交通工具。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量均为世界第一。2017年我国电梯生产量、新增量分别为78万台、68万台,在全世界占比分别约为75%、65%。


    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针对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部分维保偷工减料等问题,《意见》给了哪些应对之策?对此,有媒体记者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


    第一问:各方主体责任咋分?
    记者:电梯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方主体,各主体责任如何界定以防相互推诿?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或共有产权)、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在制造安装环节,针对部分电梯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抢占市场的行为,《意见》规定,电梯生产企业不但要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还要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为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


    在使用环节,根据法律,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但住宅电梯一般是多业主共有,业主再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管理,这样物业公司即承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责任。


    实际工作中,因业委会难以对物业实施有效监督,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投入资金不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电梯加速老化、带病运行等现象。特别是有的物业公司“以包代管”,错误认为将维保业务承包给维保单位,自己就不需要履行管理责任。对此,《意见》强调了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电梯做好日常检查,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值班,乘客困梯要及时安抚,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


    在维保环节,针对目前电梯维保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维保企业低价竞争、偷工减料、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另外还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得到电梯困人等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问:老旧电梯如何整改?
    记者: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整改资金难筹措,怎么办?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截至2017年底,我国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约30万台,占全部在用电梯的5%。随着时间推移,电梯老化问题还将集中显现。经专项抽查发现,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故障明显增多,甚至可能引发事故,对其进行大修、改造、更新,尤为必要。


    然而,对老旧住宅电梯进行整改,钱从哪里来是难点。一方面是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困难,虽然便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电梯急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已经出台,但由于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业主普遍担心物业维保套取专项大修资金,电梯大修改造费用的使用依然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许多老旧房屋,特别是早期售后公房、房改房、回迁房等房屋缺少维修资金,住户普遍经济能力较弱,靠住户筹措经费较困难,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本次《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一是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既要便利地提取维修资金,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防止恶意套取专项大修资金,打消业主的担心;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解决部分房屋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难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将部分维修资金建立之前,没有维修资金的房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住户出资、政府补贴的政策,解决电梯改造资金。


    第三问:维保难题有啥新招?
    记者:《意见》提出“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与现有维保模式相比,有哪些改变?弥补了哪些不足?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电梯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维护保养,但是难以适应不同质量水平、不同使用环境的电梯。例如,地铁等公交枢纽中的电梯,其高负荷、大运量、长周期的使用条件要求保养的周期更短,而部分乘客密度低的专用电梯,维保周期则可以长一点。因此,采用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实施有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是维保工作科学化发展的方向。


    “物联网+维保”是一种预测性维保,借助物联网手段准确了解电梯的运行参数和风险状况,进而依据其风险状况进行维护保养。“物联网+维保”的按需维保模式目前已在南京、宁波等地开始试点,通过电梯远程监测技术手段,试点实现物联网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保养维护相结合的按需维保模式,使电梯维保行业越来越向着人性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记者:电梯责任保险的加入能为维保行业带来哪些改变?“保险+服务”新模式有何优势?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质监部门联合保监局制定本地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其中电梯最多的广东省电梯投保率达80%,很多电梯事故经保险及时赔付,有效救助了受伤害乘客。


    有的保险机构推出了“保险+服务”新模式,主要做法是物业公司、维保单位、保险机构签署三方合同,由保险机构统一招标选择规模化、规范化的维保单位承担维保任务,并根据维保质量支付维保费用。保险机构开发了信息化维保监控系统,维保人员通过手机APP进行维保,使维保过程更加公开透明,防止维保人员偷工减料。同时及时向业主公示维保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了解电梯维保工作情况。目前,“保险+服务”模式已在宁波、杭州、福州、天津等地区开展,累计承保电梯1000多台。


    保险机构的参与,一方面能促进维保质量提升。从宁波市首批试点的12个住宅小区、537台住宅电梯情况看,维保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平均维保时间从以前的35分钟延长到60分钟,达到“按时保养、保养到位”。另一方面,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保险+服务”模式提高了维保集中度,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维保总费用,维保到位后,电梯大修改造周期延长,电梯使用总成本降低。


    更重要的是,“保险+服务”新模式更加突出电梯使用管理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乘客与使用管理者的民事责任关系,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实现电梯安全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促进社会共治机制的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我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


    (四)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电梯产业集聚区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整合优化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在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基础上,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五)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七)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质检总局负责)


    (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质检总局负责)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研究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质检总局负责)


    (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保监会、质检总局等负责)


    (十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政策保障。


    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法规,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质检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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