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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扩大 奖励最高提至30万元
    信息来源:陕西安监 发布时间:2018-2-1 浏览次数:1123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增强了奖励规范,强化了法律约束。

    联合修订的奖励办法,较之原办法,主要突出四大方面:

    • 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

    在原办法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二是提高了奖励额度。

    考虑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难易程度和举报人存在的风险,激励知情者和信息掌握者主动举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由原办法的1000元至1万元,提高到3000元至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由原办法的3000元至3万元,提高到最高30万元。

    • 三是增强了奖励的可操作性。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约束。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举报人的责任,防止出现假举报、乱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

    办法指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合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办法强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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