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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须把握“三工”原则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1-21 浏览次数:1895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劳资顾问介绍,在很多工伤纠纷中,用人单位多以发生工伤非工作原因,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由不担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进行准确阐释。
      【案例回放】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下楼取车,从台阶处摔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动。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立兴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解析】为了帮助劳资双方更好地理解案例的实质,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特邀请了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柳新律师对此案的“三工”问题进行解析。
      问题一: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孙立兴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因脚滑致其受伤,其受伤与工作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孙立兴欲开车接人必先去停车处取车,其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非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摔伤系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致。柳律师解释,在实践中我们对“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问题二:孙立兴是否在工作场所摔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为工伤,孙立兴从国际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到商业中心院内取车,其一孙立兴还未离开商业中心;其二是为了取车必须经过的合理的区域,因此孙立兴是在工作场所内摔伤。柳律师解释,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此类事故,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问题三:关于工伤中关于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柳律师分析,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中的“因公外出期间的”和“上下班途中”进行了解释。针对“工作时间”这点用人单位应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清楚地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并约定超时工作需要提前报告审批,建立行之有效的员工工作时间系统。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劳资顾问建议,由于工伤认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劳资双方应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除了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企业规章制度,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作为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事故时注意保留好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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